(陕行院发�2006�75号)
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保障国家集体及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责任落实。学院常务副院长是我院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对我院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主管消防安全的副院长和保卫处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部门、系、部﹙含北校区﹚的行政主管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部门内部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三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掌握消防安全情况,保障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工作程序及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建立义务消防队(部门设立消防员)�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四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做好以下工�
1.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工作程序以及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组织实施对学院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组织管理学院义务消防队�
6.在教职工及大学生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落实和演练�
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学院义务消防队由保卫处和总务处相关人员及部门消防员组成。其任务是:检查消防安全,落实消防器材,排除消防隐患,进行火险排除�
第六条根据火灾危险性,发生火灾损失程度,确定教学楼、一号楼、办公楼、公务员培训楼、学生宿舍楼、图书馆、锅炉房、各实验室为消防重点部位。以上部位要做到,有防火岗位责任制,有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有义务消防员,有行之有效的防火措施�
第七条在校内举办集会、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做好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向学校保卫处申报审查,然后向公安机关申报,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八条严禁下列行�:
1.占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在教学(使用)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4.其它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九条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消防责任人应当组织每日防火巡查,其它部位可根据需要组织防火检查。巡查的内容包括�
1.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防火状态�
5.重点要害部位人员在岗情况�
6.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保卫处�
第十条学院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每次检查后有分析通报,及时解决存在的普遍性和突出性问题。各部门、系、部应当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1.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岗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防火巡查情况�
8.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学院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下发书面通知,督促限期改正,届时进行复查。对未按期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学院进行行政处理,并责令迅速改正�
第十二条各职能部门、系、部应将在校外统一安排的学生住宿区纳入消防安全管理范围,确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完善设施�
第十三条校内公共场所、办公场所、学生宿舍禁止使用煤气炉、汽油炉、电炉、热得快等电器�
第十四条电源管理
1.学院的电源管理由总务处(电工)负责�
2.学院内的电器设备、线路、严禁非电工人员安装�
3.电器设备周围要保持清洁、干燥、不准堆放杂物、易燃物�
4.各类库房的电器设备,必须按照公安部颁发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条例》落实安装�
5.配电房禁止使用炉火,禁止堆放杂物,门窗既要保持通风又要防止小动物入内�
第十五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管理,要做到三专一定(专库储存,专人管理,专人使用,定量领用)
禁止在教学区、煤气管道附近、家属楼楼道及阳台上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消防器材设备管理实行“三定一好二不准制度”,即定点设置、定科室、定专人管理,保持良好使用状态,不准被埋、不准挪作它用�
第十七条校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将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十八条小型基建、临时建筑须经总务处、基建办、保卫处审批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奖励与惩罚。对消防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后果严重的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